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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8-08-23 1442 返回列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月工资标准依次为700元、600元、520元、45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7.00元、6.50元、6.00元、5.50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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