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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
2018-08-26 563 返回列表

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8]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8]214号)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教育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将免收学杂费。为了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实施范围包括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等。免除学生杂费后,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学校继续按《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核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221号)和《关于2003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3]249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不允许收取借读生借读费。
     (二)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不收借读费。
(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代收费)及标准,具体为:
     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用。城市学校课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各校不得突破。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4、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二、农村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允许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两项代收费。其中:
     1、住宿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但不得强迫学生住宿并收取费用。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从严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
     2、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费发放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教育资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生物、物理、化学)、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各地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三、民办学校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免收就读学生的学杂费,按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凡未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经过批准而未做到“四独立”(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管理)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以及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所有学生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四、收费纪律及要求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其他收费都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其收费标准。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活动并收费。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
     2、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相应的费用纳入公共经费支出范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全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结余。每学期终了,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学校食堂的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其盈利和结余部分全额退还给学生。
     3、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补考费等费用。
     4、学校不得以民办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
     5、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6、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课堂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并向学生收费。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向学生家长发放明白卡、制作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进行公示,切实做到明明白白收费。要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一律以本文为准。本通知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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