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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法建设
2018-04-12 504 返回列表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及城市重要地段的管理。规划建成区范围为东至207国道复线,南至荆宜高速公路,西至廖家湾、双喜村5组,北至三三O铁路专用线;城市重要地段是指襄荆、汉宜高速公路荆门出入口附近区域和漳河风景区范围内。
  两区政府是责任主体
  《办法》规定,东宝、掇刀区政府是其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东宝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掇刀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和荆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属相关部门控制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督促街办、镇和区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查封等,组织实施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对铁路、总干渠、三干渠、四干渠两侧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控制、查处,并负责通报铁路管理部门和漳河工程管理局;对辖区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等。
  市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办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情况。
  市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房产、园林、城管、公安、税务、水利、电力、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究责任,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已供的应立即停止,供电、供水管理部门对违法转供电、转接水的行为应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两区政府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通知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和水利等部门依法下达停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停工、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工的,由两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现场;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两区政府依法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强制拆除: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可适当延长;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构)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查处工作 实行绩效管理
  据介绍,我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实行绩效目标管理。两区政府,街道、镇、两区政府所属其他相关部门考核不达标,将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办法》规定,两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若有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权属登记或者进行危房安全鉴定;不按规定巡查;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不按照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处理;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等,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坏社会影响的人员,可给予停职、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处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市控违办建议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若未按规定处理,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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