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9)卫生部门收取的收费项目:卫生监督、现场监测收费(含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查费、现场调查费),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及物理、化学检测费(材料费除外)。
(10)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含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4KCPU]、二维条形码暂住证)、消防产品安全许可证(指灭火器维修)、治安联防费(指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工本费、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安全合格证工本费。
(11)经贸部门收取的白酒酒类销售许可证(批发)工本费、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收费、屠宰工人上岗证收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及复审费。
(12)盐务部门收取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13)教育部门收取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
(14)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15)房产部门收取的房屋权属抵押登记费。
(16)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小额贷款的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规定的,经经贸、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或其它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到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的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